人民法院布告 请求人南通市支云硅酸盐制品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承兑汇 票一份,出票人为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、收款人为海门 市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交电分公司,最终被背书人、持票人均 为南通市支云硅酸盐制品有限公司,出票行为常熟乡村商业银 行,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22日,票面金额为50000元,收据号码 为1,向本院请求公示催告,本院决议受理,现 予布告。自布告之日起60日内,好坏关系人应向本院提出申报。 到时如无人申报权力,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定,宣告上述收据无 效。在公示催告期间,转让该收据权力的行为无效。 [江苏]常熟市人民法院